全国服务热线:400-0379-440

新闻中心 PRODUCT DISPLAY

兰州广告拱门扬州市区有望设公共广告栏古城区拟禁设拱门气球广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17 1045 次浏览

  中国江苏网10月31日讯 记者昨从市城管局了解到,《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新增了古城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要求,拟规定该区域内不得设置LED显示屏广告(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除外),不得设置布幔、道旗、拱门、气球等临时性商业广告。

  管理办法拟规定,建设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设置、悬挂、张贴户外广告,当事人应首先向扬州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经扬州市城管局审查批准,发给《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设置店招标牌或变更已有店招标牌内容,当事人可事先向所在区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广告拱门符合设置要求,城管部门发给《扬州市市区户外标志设置告知书》;当事人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向扬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

  街景整治中新设置的店招店牌、新建建筑物设置的店招店牌等,需提请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联席会议会审。其他需要经过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联席会议联合审批的户外广告还有: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外临时申报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方案,批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和宣传品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市城管局应当在市区适当的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广告栏,用于张贴临时性广告。单位和个人张贴招工、招租等临时性广告,应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广告拱门

  管理办法拟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应当遵守城市容貌标准。建设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确保安全。

  以下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利用交通隔离护栏、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利用行道树和古树名木的,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古建筑、仿古建筑物以及人字形建筑物顶部,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广告拱门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建成区范围内高立柱广告设置。

  临街建筑物的墙面、立柱、台阶踏步以及大门、橱窗,不得书写、张贴、广告拱门张挂商业性宣传标语和图案。严格控制在市区主要建筑物及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设置布幔广告。

  对于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为实施行政管理设置的标志牌、路、地、门牌、交通指示牌等,管理办法也要求其应符合相关标准,设置地点及位置应适当。市区道路,除交通标志、路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标志外,不得设置其他指示标志牌;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同意。户外广告应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

  管理办法新增了对古城范围户外广告设置的要求,要求古城保护区域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服从古城形态,色彩、造型、内容、体量、照明、材料、密度等应与古城环境相协调,明确古城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得设置LED显示屏广告(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除外),不得设置布幔、道旗、拱门、气球等临时性商业广告,工地围挡广告高度不得超过3米。

  古城范围内店招标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古建筑和仿古建筑可设置牌匾、幌子等形式店招,款式做到古朴、典雅、大方,体现扬州文化的传统特色;有走廊的传统形式建筑,应在廊内门头上设置,不得在走廊外沿立面设置;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店招标牌,不得设置竖式店招,不得遮挡建筑物传统屋檐、挂落、花格、栏杆等装饰细部;户外广告、店招标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必须符合规定,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中文;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广告拱门广告拱门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应当定期维护,保持画面清晰、外形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等情况,当事人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违反该办法的法律责任。明确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和户外广告的,或者不按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可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者陈旧、破损、残缺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临街建筑物的墙面、立柱、台阶踏步以及大门、橱窗书写、张贴、张挂商业性宣传标语和图案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姜传刚